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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万振兵与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万振兵。被告徐卫。原告万振兵诉被告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振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卫因企业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年底前归还。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徐卫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30000元的具体时间。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账户交易明细一张及取款凭证二张,证明原告万振兵转款给被告徐卫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陈述,以及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万振兵与被告徐卫是朋友关系。被告徐卫因企业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3月期间共向原告万振兵借款1030000元,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因借款是陆续借的,借条有多张,于是被告徐卫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书面借条,并收回了其他几张借条。因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徐卫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逾期不还,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卫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振兵借款人民币10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被告徐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简瑞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