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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国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