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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李荣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李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何智,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希,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石,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荣生,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十大队)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NO.(2015)第21010043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并当场直接向李荣生送达。李荣生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交通执法十大队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李荣生送达了NO.20150110095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催告通知书。李荣生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交通执法十大队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交通执法十大队申请执行的责令李荣生缴纳罚款并加处罚款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NO.(2015)第21010043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于被申请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予以加处罚款200元,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NO.(2015)第21010043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00元和被处罚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蒲自翔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