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飞诉被告杜昆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飞,杜昆仑,张忠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任飞,男,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杜昆仑,男,四川省筠连县人。被告张忠严,男,安徽省滁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飞诉被告杜昆仑、张忠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任飞负担。审��判长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夏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