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梁桂川、罗广祥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梁桂川,罗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018-4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桂川。被执行人罗广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梁桂川、罗广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桂川、罗广祥在执行通知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梁桂川、罗广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桂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桂川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1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