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海滨与叶赛明、张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滨,叶赛明,张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449-3号原告:郭海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敏幼,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赛明。被告:张崇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滨与被告叶赛明、张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赛明、张崇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滨撤回对被告叶赛明、张崇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郭海滨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