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瑞勤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鸿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瑞勤,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鸿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石瑞勤,女,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经理。被执行人鸿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夏新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瑞勤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鸿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鸿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6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