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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法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赤梅与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赤梅,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冯赤梅,农民。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负责人冯星良,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冯赤梅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法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支付申请执行人冯赤梅土地租金收益40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岳法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碧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