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明全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1440-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全,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洪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5)第23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