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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关丽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丽,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关丽,女,197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丽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丽在本案恢复执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王铁军审判员 关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