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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维鑫、黄可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黄维鑫,黄可雨,柳阿晓,黄可涛,黄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芳。被执行人:黄维鑫。被执行人:黄可雨。被执行人:柳阿晓。被执行人:黄可涛。被执行人:黄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维鑫、黄可雨、柳阿晓、黄可涛、黄小华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维鑫、黄可雨、柳阿晓、黄可涛、黄小华的存款或收入518935.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