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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高伟铭,高俊强,周月卿,林惠,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琨工贸有限公司,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伟铭,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俊强,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月卿,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惠,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隆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伟铭、高俊强、周月卿、林惠、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琨工贸有限公司、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伟铭、高俊强、周月卿、林惠、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琨工贸有限公司、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旭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