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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