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09号罪犯王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原审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王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被评为季度生产能手,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中表现良好,奖励考核分3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0.7分。该犯系累犯,本次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