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那兴伟(等53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 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兴伟,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那兴伟(等53人),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依牛堡子乡。被执行人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沈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兴伟(等53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508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法人下落不明,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法劳人仲裁字(2015)7��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