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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老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老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88号罪犯吴老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老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与同案三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辉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和检察机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和抗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提讯了罪犯吴老三。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吴老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吴老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老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1.1分。社区矫正机构吉首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吴老三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吉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老三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老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