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彬彬与李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彬,李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王彬彬。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彬与被告李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彬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彬彬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