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7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宗华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7688号罪犯陈宗华,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宁国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陈宗华、证人张明安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宗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亲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陈宗华的陈述及证人张明安的证言证实,罪犯陈宗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宁国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宗华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司法机关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宗华的亲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认为,罪犯陈宗华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宗华的赃款已全部退缴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陈宗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陈宗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