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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宏利与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利,于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杨宏利,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海波,男,42岁,汉族,个体。原告杨宏利诉被告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800.00元,本息合计36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宏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3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