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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长春拟稿校对审核签发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诉讼文书由主审法官拟稿,书记员校对,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