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94号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金教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磊。被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负责人:姬钢,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婧,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