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新、王学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新,王学亮,王伟,丛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96-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志新。被告:王学亮。被告:王伟。被告:丛湘生。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9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志新、王学亮、王伟、丛湘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志新、王学亮、王伟、丛湘生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志新、王学亮、王伟、丛湘生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王志新、王学亮、王伟、丛湘生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