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7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东源,男。委托代理人梁军,男。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法定代表人孙长秋,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4年3月,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桥梓村委会)未经批准,在本村村北集体土地上建设砖混结构北房4间、厢房2间。该项目占地面积247.38平方米(合0.37亩),建筑占地面积144.29平方米(合0.22亩),硬化占地面积103.09平方米(合0.1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后桥梓村委会在本村村北非法占用247.38平方米(合0.37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未自己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8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给付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自觉履行的期限,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爱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