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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2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某甲,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某乙,女,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旭审 判 员  邬建云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