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北川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北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927号罪犯程北川,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北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五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北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北川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北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程北川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北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