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张翁毓、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义,张丽,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义。被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张伟(又名张翁毓)。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张志义申请张丽、张翁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