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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1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7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927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其中124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3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4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4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1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095元。由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037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