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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卢洪美与龙都街吕标大源社区小沟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美,龙都街吕标大源社区小沟村委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卢洪美。委托代理人臧家福。被告龙都街吕标大源社区小沟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洪美与被告龙都街吕标大源社区小沟村委会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