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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翟润林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润林,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翟润林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润林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