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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小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井美与吕荣凯、刘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美,吕荣凯,刘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51号原告刘井美,男,195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吕荣凯,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爱青,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刘井美与被告吕荣凯、刘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井美、被告刘爱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荣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井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6日二被告因收粮食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并由被告刘爱青给原告出具有借据一份。之间二被告还原告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刘爱青辩称,其与被告吕荣凯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共同经营粮站时从原告处借款事实不错。现二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需要等被告手头宽裕了才能还款。被告吕荣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荣凯与被告刘爱青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粮食收购生意。2012年2月7日二被告因收粮食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并由被告刘爱青给原告出具有借据一份,并在借据上加盖“安阳县北郭乡荣凯粮食收购点”印章。现原告认可二被告还原告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时放弃利息请求。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以及原告和被告刘爱青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吕荣凯与被告刘爱青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爱青从原告刘井美处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现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荣凯、刘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井美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荣凯、刘爱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