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喜国与孙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喜国,孙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谢喜国,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孙自强,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驻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喜国与被执行人孙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自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孙自强有豫QAE2**小型北京现代轿��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孙自强所有的豫QAE2**小型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