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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威,吴珊,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79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银泰大厦16-22层)。负责人龙志林,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万利广场B座01室。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西段(冰晶玫瑰苑)。法定代表人李腊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威,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珊,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2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王威、吴珊、吴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分户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湖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诉被告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王威、吴珊、吴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龙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908726.33元;龙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龙昌公司、王威为龙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对吴珊、吴丹为龙翔公司贷款设定抵押的财产分别在债务本金503.89万元额度内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龙昌公司、王威、吴珊、吴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翔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文书生效后,龙翔公司等均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2号立案执行。另查明,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与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一份编号为[平银武债转字20150610第001号-001号]《分户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将其对借款人龙翔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2笔贷款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2015年9月14日,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与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的情况予以公告。2015年10月14日,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出具《关于对龙翔公司债权转让的确认函》称,该行与龙翔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本院作出了(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2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7月29日,该行根据《分户债权转让合同》(编号:平银武债转字20150610第001号-001号),将该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并于2015年9月14日在《湖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本院认为,债权人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为此双方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华融资产湖北分公司在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