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7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万勇与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万勇,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73-3号申请执行人:程万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负责人:张家涛,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53920元、案件受理费519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2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拔)被执行人许斌所有的财产价值55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