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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根福诉被告侯忠涵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福,侯忠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根福,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侯忠涵,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刘根福诉被告侯忠涵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刘根福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