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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兰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