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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9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已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本息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据一支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对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始书证,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日,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已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本息再未支付。2015年7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5年8月14日,本院根据原告梁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王某在圣玛丽国际婚纱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出资额为80万元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维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