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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法定代表人易晓斌,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爱堡,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爱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督字第2��支付令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爱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等合计868074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现查实被执行人王爱堡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