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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阆中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杨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山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