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齐振云与刘海艳、郑国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云,刘海艳,郑国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齐振云,女,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艳,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国庆,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云诉被告刘海艳、郑国庆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振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振云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