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农民。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未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伯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一×驾驶津M×××××飞度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新开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开口路6公里加900米处,夜间会车时未确保安全,轿车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顺行的行人黄××。造成车辆损坏,黄××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不承担事故责任。犯罪以后,王一×自动投案。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一×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一×驾驶津M×××××飞度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新开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开口路6公里加900米处,夜间会车时未确保安全,轿车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顺行的行人黄××。造成车辆损坏,黄××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一×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在庭审前,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2、证人证言①证人王二×证言笔录,证实其子王一×驾驶津M×××××飞度牌小型轿车,在新开口派出所东侧的新开口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其打电话,其赶到现场,后乘坐救护车和被撞的老太太一起到医院。②证人刘××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16日下午,其妻黄××步行去弟弟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3、诊断证明书,证实黄××的伤情。4、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黄××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休克死亡。津M×××××号小客车前部右侧与人体后部接触,津M×××××号小客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是58.5km/h,黄××的行走方向为沿新开口路由东向西行走。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出具的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的说明,证实本案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7、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证实津M×××××飞度牌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8、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一×的行为表示谅解。9、被告人的认罪供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一×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一×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王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会山人民陪审员 刘红蕊人民陪审员 窦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