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某、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某,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执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被执行人翁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庄某,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融计生征字(2015)江阴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中,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翁某、庄某于2015年9月25日自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38000元,已按要求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