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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韦耐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99号原告韦耐宁,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耐宁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耐宁申请撤回起诉,并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佩  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马威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