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章若祥、朱明明与朱明明、陈俊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若祥,朱明明,陈俊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章若祥。被告:朱明明。被告:陈俊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责人:王晓燕。委托代理人: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若祥与被告朱明明、陈俊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若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