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783号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开发区西南日月城办公楼3楼,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大件路东升段1089号华新锦绣尚郡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於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航宇,系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员工。被告杨伦,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颖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