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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润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天润矿山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112号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村。法定代表人聂彪。委托代理人宋慧,公司职员。被告江西天润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田南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润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