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远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丰县人民法院,何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陆国东,院长。被执行人何远富,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何远富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韶新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远富除被科以刑罚外,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远富下落不明,本院就被执行人何远富的财产情况到其居所在地及金融、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远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何远富下落不明,本院就其财产情况穷尽了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远富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新法执字第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温志雄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