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孟庆珍诉张林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1957年1月15日生,现住所:莱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1955年4月21日生,现住所: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刚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万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