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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孟庆珍诉张林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1957年1月15日生,现住所:莱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1955年4月21日生,现住所: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刚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万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