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红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红兰,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红兰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红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白红兰伙同李文桃(已判决)以及乔连杰(已判刑)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8组康玉美(真名王小宁)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彩礼91000元,后康玉美在新野县汽车站借故逃跑。2、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白红兰伙同李文桃、白富兰(另案处理)以及乔连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荆陂村的刘某某介绍康玉美(真名王燕)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刘某某彩礼92000元,后康玉美在刘某某家借故逃跑。3、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白红兰伙同李文桃、白富兰、乔连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白某某介绍赵迪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白某某彩礼92000元,后赵迪以清明回家烧纸为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4、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白红兰伙同乔连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孙某某介绍贵州籍女子张美丽(另案处理)结婚为由,骗取孙某某彩礼82000元,后张美丽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之后,白红兰伙同乔连杰等人又为孙某某介绍了一名叫赵西选(虚假名字,在逃)的贵州籍女子,骗取孙某某彩礼20000元,后赵西选以回贵州办理户籍为由逃跑。2015年6月5日,被告人白红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白红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红兰的供述,同案犯李文桃、乔连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赵迪、赵作外、王秀秀、吴祖飞、张美丽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红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红兰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红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白红兰与同案犯乔连杰退赔李某某现金91000元、退赔刘某某现金92000元、退赔白某某现金92000元、退赔孙某某现金102000元。(已退赔部分从中扣除,未退赔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霞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