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区志宜与曹锡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区志宜,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曹锡文,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区志宜与被执行人曹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172143.5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大沥镇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金福阁201房房屋,由于剩余执行标的较少,对该房屋暂不处理。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