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俞明军与杨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明军,杨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1-1号申请执行人:俞明军。被执行人:杨智伟。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1号俞明军诉杨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俞明军尚有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自: